“铁拳”行动 | 山东公布8起典型案例 骄阳药业等被点名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尹训银)2023年,铁拳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行动型案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商品、山东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公布集中优势兵力,起典精准重拳出击,例骄依法严厉查处12类违法行为,阳药业加大案件曝光力度,被点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铁拳4月20日,行动型案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一批8起典型案例。山东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骄阳药业(山东)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公布食品案
2022年12月,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骄阳药业(山东)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起典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规定的例骄食品和半成品、罚没8128.08万元、阳药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022年6月,根据线索,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对骄阳药业(山东)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及仓库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经营的“牛黄化浊丹”“苗王脑心通”“溶栓一号”“二十七味祛瘀养心丹”等4大类72种食品外包装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有关要求。经抽样检验,有10批次产品铅含量、铝的残留和菌落总数超标。当事人自2021年11月起以委托加工的方式销售上述产品,案值共计650余万元,涉案产品销往全国30个省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济南市平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郭吉会虚假宣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22年11月10日,平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郭吉会虚假宣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5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1日,平阴县市场监管局对济南某肥料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立案调查时,发现郭吉会委托该公司生产加工肥料,并提供包装袋。经查,郭吉会与该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生产冠菌100有机肥料,包装袋标注:山东广播电视台台标、山东农科频道上榜品牌,青岛某肥业有限公司,地址及肥料规格。郭吉会未取得授权使用青岛某肥业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未取得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许可使用山东广播电视台台标、山东农科频道上榜品牌,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平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红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刘红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没13.0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根据线索,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刘红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美国玛卡、棒老头等13种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303元。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营区润祥冷鲜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冻猪肉案
2022年9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润祥冷鲜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冷冻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润祥冷鲜肉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正在对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冷冻猪肉进行切片加工,并准备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济南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查处山东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10月19日,济南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山东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日,济南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济南市高新区某小区部分运行电梯未张贴使用标志及检验标志。经查,该小区使用的10部电梯应于2022年3月进行检验,但均未检验。山东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济南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市长春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3月16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临沂市长春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长春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和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对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作出警告、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3月28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对包间不再设置最低消费要求。
济宁市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城市朋根聚地餐饮销售经营部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1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朋根聚地餐饮销售经营部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对邹城市朋根聚地餐饮销售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3月24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滨州市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信县信城佳鸿大酒店未按要求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0日,滨州市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阳信县信城佳鸿大酒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0日,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阳信县信城佳鸿大酒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按要求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阳信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3月16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责任编辑:张林保上一条:制止餐饮浪费|上海公布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鼎盛食府”“彭城小院”等被警告下一条:聚焦茶叶过度包装|北京东城:严查流通领域过度包装问题